您的位置: 首页 >爱心基金>基金概况>详细内容

汉寿县慈善总会政协委员爱心基金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5-14 09:09:30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全称为湖南省汉寿县慈善总会政协委员爱心基金。
第二条  湖南省汉寿县慈善总会政协委员爱心基金是由热衷于慈善公益事业的政协委员及其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经县慈善总会批准成立的专项冠名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倡导人道主义精神,动员和组织政协委员及其经济组织为弱势群体提供各种救助,为全县慈善公益、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和社会和谐建设贡献政协组织及政协委员的力量。
第四条  本基金接受汉寿县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省、市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基金的地址: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体育路9号政协机关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筹募管理善款。在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开展政协委员及其经济组织募捐活动;按规定管理本基金各类善款,保证善款使用性质,提高善款使用效益。
第七条  开展慈善救助。组织开展本基金范围内的各种慈善项目和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救助服务;积极协助县委县政府开展特困救助工作。
第八条  资助福利事业。资助全县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积极参与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条  开展慈善宣传。在政协委员中广泛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推动慈善理念普及;推介政协委员中的慈善善举,反映政协委员在慈善公益事业方面的意愿和呼声。
第十条  促进地方慈善事业发展。加强与县慈善总会的联系与协作,促进本县的慈善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基金由理事单位(政协委员的经济组织)、个人理事(政协委员)和会员(政协委员)组成,按规定程序产生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十二条 担任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三)自愿加入,愿意履行理事义务;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和理事单位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政协爱心基金理事会邀请参加,经县政协全体委员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二)罢免、增补由本基金办公室提名,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本基金的决策、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基金工作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权;
(三)参加本基金的活动,取得本基金服务的优先权;
(四)维护本基金合法权益,执行本基金的决议;
(五)积极完成本基金分配的工作。
第十五条  本基金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决定理事单位和理事人选;
(三)决定年度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取、审议本基金工作报告;
(七)决定本基金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其他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会办公室主任,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本基金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会办公室主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条  本基金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理事会闭会期间重大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基金年度慈善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并执行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并执行本基金内部管理制度;
(五)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与协调。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根据需要,可聘请若干热心于慈善公益事业、并在慈善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等领域中有重大影响的人士担任名誉理事长,亦可聘请热爱慈善公益事业的政协委员为形象大使或爱心大使。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资产来源为政协委员及其经济组织的捐赠。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中明确了使用方式的,按协议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资产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宗旨用途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救灾捐赠办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开展专项募捐活动,必须向社会公示募捐情况;定期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在媒体上予以公示;本基金应当向捐赠项目的捐赠人反馈捐赠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基金的资产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开展慈善活动项目,必须向会员通报所开展的活动项目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有权对资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受助人有未按约定使用资助或其他违反资助协议情形的,本基金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条  本基金募集的资金分定向善款、不定向善款及专项工作经费资助,募集的资金进入汉寿县慈善总会账户进行受赠和转赠,并在县慈善总会设立财务专账,确保本基金财务管理规范、安全运行。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县慈善总会核准。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
(二)本基金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终止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登记管理机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用于慈善公益事业。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