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慈善总会政协委员爱心基金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湖南省募捐条例》、《汉寿县慈善总会政协委员爱心基金会章程》及《汉寿县慈善总会冠名基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资金管理依据本基金的性质确定管理原则,本基金的资金参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汉寿县慈善总会冠名基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对基金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资金使用依据本会的宗旨确定使用原则,本会筹集的资金用于安老、扶孤、助医、助学、济困、赈灾等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三)本基金筹募和管理符合本基金宗旨的定向善款、不定向善款及专项工作经费。
定向善款指政协委员及其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及个人捐资用于意向性质救助的善款。
不定向善款为政协委员及其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不定意向捐赠。
专项工作经费资助是指作为工作机构业务经费的捐赠。
二、资金来源
政协委员及其经济组织的捐赠。
三、资金募集
(一)资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政策进行,坚持自愿的原则。
(二)受赠和转赠的程序及操作办法严格按照汉寿县慈善总会有关规定实行。受赠和转赠工作由本基金办公室会同汉寿县慈善办组织实施。
(三)本基金接受自愿捐赠,并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募集活动,广泛筹募慈善资金。
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政协委员及其经济组织向本基金捐赠,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组织举行的慈善义卖、义演等活动的收入报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免征营业税。其他优惠政策,依照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执行。
五、资金使用原则
(一)本基金募集的资金分定向善款、不定向善款及专项工作经费资助。资金使用按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凡本基金募集的慈善资金和本会决定资助的慈善活动以及举办的公益慈善活动的资金须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本基金的业务经费,可以在实施慈善项目的过程中,提取10%的捐款作为办公经费。
(四)本基金专职人员由政协委员兼职,无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
六、资金使用范围
(一)举办和资助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二)资助符合本基金业务范围的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
(三)实施慈善项目,开展慈善活动;
(四)开展慈善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等;
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一)本基金办公室年末制定下一年度慈善资金募集、救助计划以及工作经费预算,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办公室依计划负责组织实施。预算外的救助项目资助由秘书长拟出方案交理事长审批。
(二)本基金使用不定向慈善资金由理事长审批,定向捐款由本基金办公室按捐赠人意愿依照协议实施。
(三)本基金业务活动经费开支3000元以下由理事长审批;3000元以上由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资金管理
(一)本基金的资金管理由本基金办公室具体实施,每年年初应向理事会和会员全会报告上一年度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本年度资金管理和使用计划。
(二)本基金募集的资金进入汉寿县慈善总会账户,并在县慈善总会设立财务专账,确保本会财务管理规范、安全运行。
(三)本基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
(四)本基金对捐赠人查询捐赠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及时如实答复,接受其监督。
(五)本基金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或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开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