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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汉寿县委印发《社情民意》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7-05 20:53:31 【字体:
汉办〔2012〕10号
 
中共汉寿县委办公室
汉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协汉寿县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社情民意〉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县直各单位:
    《〈社情民意〉办理工作规则》已经县委常委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汉寿县委办公室
汉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协汉寿县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3月12日

 


 

《社情民意》办理工作规则

 
        为认真做好《社情民意》的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根据《关于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实施意见》(汉发〔2010〕4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则。
       第一条 《社情民意》是党委、政府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也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办理《社情民意》对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党委、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为确保《社情民意》的办理质量,办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归口处理的原则。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的《社情民意》,涉及党委系统的,由县委办交有关部门具体办理;涉及政府系统的,由县政府办交有关部门办理;其他的由县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办交有关部门办理。
       二是限时办理的原则。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的《社情民意》(县委办、县政府办在2个工作日内将批示内容告知县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办)一般应在2个月内办理完毕。难度较大需延期的,经县委办或县政府办同意后视情延期,县委办、县政府办应及时告知县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办,延期办理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县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办直接转有关单位办理的《社情民意》,应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无法按期办理完毕的,经县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办同意后视情延期,延期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个月。
       三是解决问题的原则。对《社情民意》提出的问题,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进行办理,凡是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要尽快解决;凡是可以改进的工作,要立即整改;受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如实说明情况,取得理解与支持,切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第三条 《社情民意》的办理应遵循以下程序:
       1.送达交办。《社情民意》由县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办分别送达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送县委办、县政府办,并交相关单位办理。
       2.登记备案。县委办、县政府办在收到《社情民意》件后,由联络组备案。经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后的《社情民意》,由县委办、县政府办相应负责联系领导的班子成员将批示件复印件交联络组登记备案。办理单位在收到《社情民意》件或领导批示件后,要及时做好收文登记工作。
3.督导办理。《社情民意》或领导批示件由县委办、县政府办相应负责联系领导的班子成员交相关单位限期办理,并负责督促落实。领导未批示的《社情民意》涉及多个工作部门的,县委办、县政府办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负责督促办理。
       4.办理落实。对《社情民意》或领导批示件中提出的问题,办理单位主要领导应及时提出办理意见,明确责任科室,落实办理责任,通过深入调研,摸清实情,及时进行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要根据需要,及时与县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办及相关委员面商沟通,推进办理落实。
       5.答复反馈。《社情民意》答复件统一以书面形式反馈。各承办单位应将《社情民意》答复件按照交办渠道报送县委办或县政府办,由主管班子成员对办理和回复情况进行核查,再呈报相关县委、县政府领导。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主管班子成员应对各单位答复件进行综合后呈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同时,所有答复件均应报送县政协领导、县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办、反映《社情民意》的政协委员,并交联络组备查。
       6.情况汇总。县委办、县政府办联络组对《社情民意》的办理情况每季度汇总一次,并报送县委、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及县委办、县政府办班子成员。
       第四条 《社情民意》相关承办单位或领导批示件相关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在收到《社情民意》或领导批示件后,及时安排与反映该《社情民意》的政协委员当面协商,并请县政协派人参加。如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可由县委办、县政府办有关班子成员组织所有承办单位负责人与反映该《社情民意》的政协委员当面协商。
       第五条 各办理单位要高度重视《社情民意》的办理工作,并把办理工作与推进部门工作切实结合起来。县委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将不定期对办理工作进行督查,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办理工作不重视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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