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汉寿县委员会关于加强民主监督员管理的通知
政协汉寿县委员会
关于加强民主监督员管理的通知
汉协发〔2013〕1号
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乡镇联络处、界别活动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委员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推进选派民主监督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现通知如下。
一、民主监督员的概念
民主监督员是指政协组织按一定程序选派到县直各单位,对其工作和工作人员实行民主监督的政协委员。选派民主监督员是政协委员参与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各界人士有序政治参与的具体体现,也是党和政府加强同人民群众联系、创新社会管理的一种有效形式。
二、民主监督员的选派
一是由聘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协办公室提出申请,明确聘任民主监督员的目的、人数、任期和任职条件。县政协办公室根据聘任要求,由委员自荐和界别推荐等形式提出协商名单,征求本人及所在单位意见后、报请县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函复聘任单位。二是县政协根据民主监督工作需要,向相关单位委派民主监督员,对其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员在本届县政协委员中推荐选派。原则上不选派一位委员担任多单位或多岗位的民主监督员职务。聘任单位未经县政协同意,不得随意聘任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职务。委员也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任何单位的聘任。
民主监督员由县政协办公室和聘任单位共同管理。民主监督员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不愿意继续担任民主监督员的,由县政协办公室会商聘任单位予以调整。对不称职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县政协办公室会商聘任单位予以解聘。
三、民主监督员的任期
民主监督员的任期在每届政协任期内由县政协办公室和聘任单位协商确定,聘期未满的,聘任单位未经县政协办公室同意,不得随意解聘。聘任期满,自行解聘。如遇政协换届,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员职务自行终止。聘任单位若因工作需要须续聘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协办公室,按程序予以办理。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四、民主监督员的履职
民主监督员的任务是对聘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勤政和廉政的情况;贯彻执行党委、政府重要方针政策和重大决议、决定的情况;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政协提案、社情民意、委员的意见建议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民主监督员在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掌握信息的基础上,一般以书面或协商讨论等形式,向聘任单位提出言之有理、言之有据的意见和建议。对于重大及敏感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应事先与县政协办公室联系。民主监督员在履职过程中,不能干预聘任单位的正常工作,不许借机牟取私利。
每年年底,民主监督员须对民主监督履职情况进行总结,经聘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县政协办公室。
五、聘任单位的责任
聘任单位应给民主监督员颁发聘书和证件,明确聘任期限、职责、权利、义务,确保民主监督工作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监督到位。聘任单位要尊重和保护民主监督员的民主监督权利,认真对待民主监督员在履职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跟踪、督办、反馈工作。民主监督员因履职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对待时,聘任单位要及时报请县政协办公室,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权,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聘任单位要加强与县政协办公室的沟通和协调,主动征求工作意见,做好民主监督员履职情况反馈。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