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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2-05 21:00:55 【字体:

政协汉寿县委员会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汉协发〔2013〕3号

各专门委员会、乡镇联络处、界别活动组,各位委员:

《进一步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意见》已经政协汉寿县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协商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开展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

政协汉寿县委员会

2013年1月31日

进一步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意见

一、深刻认识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情民意是指社会的情况和民众的意愿。人民政协的性质要求重视民情,反映民意,广集民智;人民政协的工作主题是团结和民主,只有了解民情,尊重民意,顺乎民心,才能真正实现团结和民主;人民政协的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社情民意是协商建言的客观依据,是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参政议政的基本素材。

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是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畅通社会主义民主渠道的重要举措,是政协和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

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有利于实行民主监督;有利于党委和政府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推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有利于更好地履行政协职能,增强政协工作活力。因此,把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作为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认真开展起来,这对于发挥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积极性,对于活跃人民政协工作,对于更好的发挥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把握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基本原则

1.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要抓住重点。政协组织和委员要着眼大局,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充分反映需要中央和地方决策部门了解的和其需要了解的有分量、有价值的信息。

2.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要体现特色。注重地域性,体现界别特色,避免一般化。要重视反映其他渠道不易掌握、不易反映、难以得到的社会情况和群众意见;重视反映统一战线内部各层次人士的看法,包括各种不同意见;重视反映各个界别和特殊群体的要求,包括那些人数不是很多,但需要合理兼顾的意见。

3.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要真实准确。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原汁原味地反映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的意见。

4.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要讲求时效,减少环节,提高效率。重要信息要一事一报,急事急报,必要时跟踪连续报。

三、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的主体作用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的主体,反映社情民意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政协委员应当自觉地把社会荣誉与社会责任统一起来,密切联系群众,特别是本界别的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经常地、主动地反映他们的愿望与要求,使自己成为本界别群众名副其实的代表。

政协委员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合法的民主权利,应依法予以保障。

四、撰写社情民意信息稿件的具体要求

反映社情民意的信息稿件一般由政协委员自己撰写,如需工作人员或其他人代写,则应由政协委员本人同意并签字。

反映社情民意的信息稿件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反映的情况要真实准确,分析要力求深刻,建议要具有可操作性。

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所撰写的信息稿件,必须注明委员的姓名、职务、界别、联系电话、建议报送的单位或领导等。信息稿件应一事一议,字数一般应在1500字以内。

五、切实加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

组织政协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建立主要领导分工负责制,明确一名专职副主席分管,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机关组建社情民意信息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各项服务工作。

组织政协委员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是政协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应与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相结合。专门委员会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所侧重地收集各自所联系的界别、行业的社情民意,并结合形势的变化和重要政策的贯彻,进行系统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并反映可信度较高的判断和有价值的建议;在分管副主席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对所辖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机关各办委、乡镇联络处、界别活动组要积极为政协委员学习理论、熟悉政策、扩大视野、把握全局创造条件,使其敢于反映、乐于反映、善于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县政协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奖励机制。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纳入机关岗位责任制考评,并与专门委员会、乡镇联络处、界别活动组及委员的评先、评奖挂钩;对反映社情民意的信息稿件依照国、省、市、县采用情况分别给予反映撰写相关信息稿件的委员精神和物质奖励。

社情民意的办理和反馈工作按照《中共汉寿县委办公室、汉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协汉寿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情民意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汉办〔2012〕1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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