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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汉寿县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管理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7-05 21:01:45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协组织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委员、常务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作用,促进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切实规范委员、常务委员参加政协各项活动的行为,增强每一位委员、常务委员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而制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政协汉寿县第八届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

第二章 履职要求及行为规范

第四条 积极参加政协召开的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专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准时参加并事先做好准备,积极建言献策。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形式向县政协办公室请假。

第五条 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活动

1.按照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的决议,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调查、视察、评议活动;

2.根据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的要求,积极参加政协办公室及专委会组织的各种专题调研、视察活动;

3.积极参加乡镇联络处、界别活动组的有关活动。

第六条 积极参政议政,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主动撰写提案、调研文稿及政协理论研讨文章。

1.围绕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的贯彻执行,全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政协会议、活动或其它渠道,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敢于和善于开展民主监督,对党委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意见或提案;

3.委员每年至少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撰写或参与提一件高质量的提案。

第七条 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1.勤勤恳恳,尽职尽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本行业、本岗位上发挥带头和表率作用;

2.扶贫帮困,乐于奉献,积极参加政协委员爱心基金慈善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八条 有良好的社会影响

1.讲究社会公德,作风正派,举止文明,有良好的道德形象;

2.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积极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3.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诚实守信,有良好的社会影响。

第三章 增补、辞免和考评

第九条 有特殊贡献,因工作需要或委员人数出现缺额需增补委员的,由本人或专委会、乡镇联络处、界别活动组向县政协提出申请,县政协联合县委统战部对申请人进行考察,符合委员条件的,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常务委员的增补由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委同意,并由全体会议协商决定。

委员或常务委员增补人数应与该单位委员或常务委员减少人数大体一致,委员或常务委员无异动的单位,届内一般不予增补。

第十条 委员、常务委员在本届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劝其辞去委员、常务委员职务:

1.因工作单位调动而不能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职的;

2.因工作异动而失去界别代表性的;

3.调离或因其它原因离开本行政区域一年以上(含一年)而失去代表性的;

4.委员在本届任期内,1次无故不参加全体会议或其他履职活动的,报主席会议批准后进行诫勉谈话,2次不参加全体会议或其他履职活动的(因病住院或因事请假经批准的除外),报主席会议批准后按程序办理辞职手续。常务委员在本年度内,1次无故不参加常务委员会议或其他履职活动的,报主席会议批准后进行诫勉谈话,3次不参加常务委员会议或其他履职活动的(因病住院或因事请假经批准的除外),报主席会议批准后按程序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一条 委员、常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程序给予除名:

1.违反《政协章程》,不遵守或不履行政协全体会议决议、常务委员会议决议的;

2.因触犯国家法律而被处理的;

3.因个人自身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政协委员被执法执纪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立案侦察,确有违纪违法事实的,按有关程序给予除名。

4.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事实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给政协组织造成负面影响的;

5.政协委员参与、组织、串连、鼓动或唆使本单位职工和群众无理干扰其它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秩序的;或者参与、组织、串连、鼓动、唆使本单位职工和群众非法上访的;

6.在本届任期内有两年未提提案或未参与提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的。

第十二条 政协机关强化服务意识,建立委员参加会议和活动的履职档案制度及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委员情况,对委员实行层级化管理。通过定期走访委员、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全面熟悉委员的工作和思想情况。每年对政协委员进行一次调查走访,每个委员要写出当年工作总结,同时还要对委员履行职能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定量测评。根据参加会议和活动情况、建言献策情况、座谈情况、测评情况,走访调查组要对委员写出评价意见,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评为优秀的要进行表彰,获得3次以上优秀(含3次)建议下届继续留任政协委员;评为1次基本称职的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2次基本称职的进行黄牌警告,3次基本称职的取消委员资格;评为1次不称职的对其进行黄牌警告,2次不称职的取消委员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政协汉寿县第八届委员会第二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政协汉寿县第八届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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