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县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增补、辞免工作原则和程序
政协汉寿县委员会
关于印发《第八届县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增补、辞免工作原则和程序》的通知
汉政协发〔2014〕4号
县政协各办公室,各乡镇联络处、界别活动组:
《第八届县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增补、辞免工作原则和程序》已经政协汉寿县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协商通过,现予印发。
政协汉寿县委员会
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县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增补、辞免工作原则和程序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汉寿县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第八届县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增补、辞免工作,特制定如下原则和程序。
一、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增补工作
(一)增补原则
1.保持结构比例符合政策要求,保持界别分布基本合理;
2.增补人数与所属单位委员或常务委员减少人数大体一致,无异动的,届内一般不予增补;
3.属职务安排担任委员、常务委员的领导干部辞免后,原则上增补原任职务接替人选。
(二)增补程序
1.提名推荐。由县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各专委会或县直各单位党组织、各人民团体、各界别等协商提出;
2.协商确定增补建议名单。县政协经科委、县委统战部对推荐名单进行综合汇总,报县政协党组、主席会议商定,初步确定增补建议名单。
3.组织考察。县政协经科委、县委统战部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政协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进行考察,广泛征求当地党组织、县政协委办、界别活动组、乡镇联络处等单位负责人意见,分别征求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县计生局等单位审查意见,并形成考察报告。
4.审议通过。县政协经科委将考察情况提交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通过。常务委员的增补报县委同意后,提交县政协全体会议协商通过。
5.公布。经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增补的委员和县政协全体会议增补的常务委员,由政协办公室分别通知推荐单位和个人,并在县政协网站向社会公示。
二、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辞免
(一)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辞免原则
1.辞职原则。第八届县政协委员、常务委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劝其辞去职务。
(1)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而失去界别代表性的;
(2)调离或其它原因离开本行政区域一年以上(含一年)、因身体原因等不能正常履职的;
(3)在本届任期内有两年未提提案、未参与提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的;
(4)2次无故全程缺席政协全体会议的;
(5)3次无故全程缺席常务委员会议的;
(6)届内履职评价3次基本称职的;
(7)届内履职评价2次不称职的;
(8)本人请求辞职的。
2.免职原则
(1)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不遵守或不履行政协全体会议决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
(2)因触犯国家法律而被处理的;
(3)被执法执纪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立案侦查,确有违纪违法事实的;
(4)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事实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给政协组织造成负面影响的。
(二)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辞免程序
1.辞职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辞职意见;
(2)县政协经科委、县委统战部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3)县政协党组研究;
(4)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
(5)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常务委员的辞职报县委同意后,提交县政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6)对辞职委员由县政协经科委通知所属委办、联络处、活动组及本人;
(7)对辞职委员名单向县政协全体会议口头报告备案,并在县政协网站向社会公示。
2.免职程序
(1)有关方面提出书面建议;
(2)县政协经科委、县委统战部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3)县政协党组研究;
(4)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
(5)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常务委员的免职报县委同意后,提交县政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6)对免职委员由县政协经科委通知所属委办、联络处、活动组及本人;
(7)对免职委员名单向县政协全体会议口头报告备案,并在县政协网站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