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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协商民主的视野看基层政治协商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27 20:14:17 【字体:

【内容摘要】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也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试图从协商民主的视野审视现在基层政治协商现状,找出现在基层政治协商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现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协商民主;视野;政治协商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明确了“协商民主”概念,并且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划和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又对协商民主进行了科学的定性。 2014年9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的大会上进一步提出:“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重点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可以看出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那么,基层人民政协如何在政治协商中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的要求,就成为了现在急需研究的课题。
一、协商民主的概念及特点
“2001年,德国当代思想家哈贝马斯访华时在北大作了题为《民主的三种模式:关于协商政治的概念》的演讲,将协商民主的概念引入中国。其后,国内学者对协商民主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总的来说,大家都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形式”,也是一种民主“程序”。“协商民主是指政治共同体中的自由、平等公民通过参与立法和决策等政治过程,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的治理形式。其核心概念是协商或公共协商,强调对话、讨论、辩论、审议与共识。”在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指出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
根据学者们的研究,协商民主具有以下特点:协商主体的包容性,只要是对协商议题有关联的各方都可以进入协商的主体范围。协商主体的平等性,参与协商讨论的人都有平等的话语权。协商过程的公开性,整个协商的过程都是公开透明的。协商结果的妥协性,最后得出的结果应当是各方妥协的结果,而不是强势的一方对弱势一方强迫的结果。协商结果的合法性,经过协商的结果各方都有责任接受并根据该结果执行。
可以看出,协商民主和我国的政治协商是高度契合的。它们所追求的目标都是民主政治;它们所依赖的运行机制都是协商机制。应该说政治协商是协商民主的实施方式之一。
二、从协商民主的角度看基层政治协商的不足
1、政治协商参与者的包容性不足
我国政治协商制度的包容性一直是我们强调的重点之一。从1949年以来,可以说政协一直是我国包容性最大的政治组织。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阶级阶层出现,他们的政治诉求却不能在政治协商中体现。具体来看,现在政协界别的设置不尽合理,有的界别划分不清,设置出现交叉重叠,如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科学技术界等;新的社会阶层在政协界别设置中没有充分体现,如法律、金融、中介组织的政协委员过少;部分界别的特色不够鲜明,如特别邀请人士界和经济界等。其次,现在政协委员大多是“专家型”、“高层次”人士,却鲜有农民、工人、进城务工人员等,这无疑是影响政治协商的包容性的一个重大制肘。
2、政治协商参与者的平等性不足
从协商民主的平等性角度来看,政治协商要求双方主动,双方配合。在我国政治体制中,人民政协要对各级党委政府建言献策,进行监督。现在看来,人民政协主动要求党委政府来协商的多,党委政府主动要求政协协商的少,不少党政领导认为政治协商没有太大的作用,政协是走过场、走形式;也有的领导认为在改革开放中遇到的大事多,如果事事搞协商,就会贻误时机,影响决策。
3、政治协商参与者的产生机制不合理
现在,各级政协协商民主主体的界别委员的产生都是由同级党委和统战部提名的,产生的过程中各级政协的参与度是比较低的,只是在申报环节中参与意见,这就造成了选人和用人的脱节,使得政协对新安排的委员不甚了解。目前,政协委员的产生方式主要是“邀请”,这就造成了某些单位或界别把政协委员名额当成一种政治待遇来分配的现象。“重安排,轻素质”甚至成为各级特别是基层政协的一种常态。
4、政治协商参与者的素质参差不齐
政协委员作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参与主体,他的协商能力直接决定协商的结果。这就需要政协委员在调查研究中具备选题立项的能力、获取资料的能力,写作归纳的能力;在参政议政中具有思辨的能力、表达沟通的能力。在对一些基层政协组织的调查走访中,我们明显感受到一些基层政协委员不是不愿意写提案,而是因为调查研究能力不够,写不出来。这也就造成了基层政协优秀提案不多的现象。少部分政协委员能力不强,素质不高,不仅会影响参政议政的结果,而且会失去所在界别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认可。
5、基层政治协商的制度化不强
基层政治协商的制度化不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政治协商的随意性比较大。有些地方的党委政府在处理与政协关系时随意性比较大。一些具体的协商会、座谈会往往流于形式。党委政府经常是想协商就协商,不想协商就不协商。每年的政治协商会议很多都变成了党委政府政策的说明会。根本就没有贯彻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的原则。
二是从人民政协协商的内容来看,都是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然而,如何界定“大政方针”,什么叫“重要问题”,界定的标准是什么?协商议题在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能否进入决策程序?这些实际问题直接抑制了人民政协实践协商民主。
三是从政治协商的结果来看,协商结果的执行程度不高。很多地方对协商结果的应用仅限于情况通报和征求意见,协商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仅仅局限在决策的“参考”层面。
三、根据协商民主理念,搞好基层政治协商
1、增强政治协商参与者的包容性
协商民主理论中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指公民或团体,而主要不是精英协商,它特别强调协商过程的普遍参与性。我国的政治协商如何与社会各个阶层、包括新的社会阶层保持更加紧密的联系,更好地回应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多方面的要求,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职能的重大课题。为此,首先要科学设置政协界别,尽量吸纳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代表人士,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其次要克服“精英民主”的局限,注意吸纳“草根”阶层的委员,消除不同社会群体在政协组织中话语权不对等的现象。我们应当既重视吸收社会各界“精英”,又要注意吸纳“草根”阶层的委员,确保利益攸关方在人民政协都不缺位,让不同的看法、意见和多元的利益诉求在政协中多样共存,巩固和发展“和而不同、和衷共济”的政治局面。
2、解决好政治协商参与者的平等性
要解决好政治协商参与者的平等性,就要解决好参与者的主动性问题。第一,政治协商是政协的首要职能,就应该要看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也是政协的中心工作,政协要从大局出发,帮助党政领导科学、民主决策;要看到对一些重大问题开展政治协商的目的,归根到底是为了“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推进当地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统一了这些思想认识,政协就可以消除顾虑,积极主动与党委、政府领导进行沟通,提出协商内容和建议,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其次,变被动协商为主动协商,关键需要执政党制定出制度、规范并带头遵守、落实和督查,为政治协商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政治协商活动是党委、政府、政协以及各党派团体之间多边互动的活动,现在往往是政协在唱“独角戏”。要改变唱独角戏的现状就需要规范协商活动,要规范就需要有制度性的文件出台。制度性的文件不单独是对政协有约束,应该是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同样有约束力。
3、完善政治协商参与者的产生退出机制
首先,应充分发挥政协党组织的作用,把好委员的入口关。政协对委员的工作能力、履职水平最了解,对政协委员能否留任最有发言权,综合考量之下应该由政协党组根据委员在任内的履职表现,发表意见之后再经由换届小组审查,最后由组织部、统战部提名推荐。其次,应该增强政协委员产生过程的民主性,借鉴干部的选拔任用机制和人大代表的选举办法,先由小组协商推荐的方式确定人选,再通过公示的办法来提高政协委员产生过程的透明度。最后,建立政协委员的新陈代谢机制。通过设立候补委员的做法,邀请社会各界有强烈参政议政热情的代表人士参加政协的会议活动,并把他们作为后备人才培养。为热爱政协事业的人士建立一种可以参与国事的有效机制,由此可以克服新委员对工作不熟悉,进入角色慢的的缺陷。最后,还要进一步理顺政协委员的退出机制,对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政协委员应及时予以辞免,提高政协委员队伍的素质。
4、加强政协委员协商能力的培养
我们应当依托党校、社会主义学院阵地,建立相应的教育培训基地,有针对性的对相应的委员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提高政协委员的协商能力。系统的培训可以帮助委员尽快的了解政协,熟悉政协的工作程序,提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能力。这种教育和培训应该成为一种新的常态。
5、加强基层政治协商制度化建设
首先,要认真贯彻“三在前,三在先”的原则。不能再让协商制度流于形式。
其次,深入开展政治协商民主制度实践,必须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完善民主监督的各类机制,不断增强各类监督的合力和实效。因此,我们应当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这个体系应当确保将政治协商的全过程透明地展现在公众面前。
第三、明晰政治协商内容范围。政治协商内容主要是重大问题、重大决策。政治协商的内容应以“宜大不宜小、宜具体不宜笼统和从地域实际出发”的原则来界定党委、政府平时做出的重大决策。包括重要人事变动、经济政策出台、大型工程项目规划建设、重大社会问题的处理解决等,都要列入协商内容,并明文规定下来。不同地区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把矛盾最突出、群众最关注、任务最紧迫的问题优先列入协商内容,提高协商内容的针对性和协商的有效性。现在政协章程规定重要问题要协商,虽然过于笼统,这样便于各级地方政协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操作。然而,作为地方政协也要明晰政治协商议题的范围,凡是涉及地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政府工作报告和财政预算,地方党委推荐的重要领导人选,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各党派之间的共同性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都要进行协商。
最后,要建立协商成果转化、督查制度。政府部门要把采纳政协建议、促进协商成果转化落实情况,作为政府部门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大督查督办工作力度,确定专人跟踪督查,确保办理落实。政府要明确规定,党委、政府领导签批的政协建议案、调研视察报告、社情民意信息等,承办单位应将办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重大决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政协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应及时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答复。对意见建议办理不力的部门和单位,由政府出面给予通报批评。
(该文获2015年常德市政协系统理论研讨活动征文三等奖)

作者简介:蔡明浩,男,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中共汉寿县委党校讲师,社会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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