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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协社情民意2015年第8期: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乱象亟需治理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13 18:23:39 【字体:

 县政协工业活动组反映:随着县委、县政府“城镇兴县”、“城市提质”等战略的实施,县城区骨架不断延伸,城市不断扩容,居民住宅区不断增多,物业服务行业随之而生。至今,全县共有物业服务企业19家,从业人员600多人,服务居民住宅区50个、机关企事业单位43家,涉及建筑面积217万多平方米,住户16000多户,居民57000多人。毋庸置疑,物业管理现状与居民的需求尚存在一定差距,居民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和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显,主要表现为:
   1.居民住宅区各项基础配套设施、设备缺乏。如: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停车位(库)、业主信报箱、固定宣传公示栏、自行车位(库)及露天文体设施等设施设备不全,给居民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2.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水平较低。一是物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缺少专业技术人员。二是没有严格按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承诺进行日常管理,存在门禁不严、垃圾清运不及时、安防设施不到位等问题。为增加企业收入,在没有征求业主同意的前提下,随意更改居民住宅区公共场地用途,进行商业经营,侵害了业主权利,引发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三是物业服务企业办公条件较差,将车库、阁楼、设施设备用房等作为物业管理用房。
   3.职能部门引导、监管缺位。一是绝大多数居民住宅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无法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和管理,业主的合法权益很难保障;二是社区对居民住宅区的监管出现真空。没有按照属地原则,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范畴,住宅区的治安稳定、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城市管理和创建、计划生育等社会性事务管理严重缺位。三是相关职能部门履职不力。居民住宅区建筑及物业设施设备未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私搭乱建、野蛮装修等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安防设施没有及时安装,安保措施不健全等等。
   为规范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创建文明城市,特建议:
   1.严格按照常政办发[2011]19号、常规发[2011]11号文件的规定,配套住宅建设项目公共用房和设施,并纳入规划审批和竣工验收项目,房管等物业管理部门必须参与,对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让建设单位交付使用。对交付使用后,擅自改变公共用房和设施用途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2.按照属地原则,将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纳入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范畴,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创建文明居民住宅区工作机制,对其进行社会事务管理,引导居民住宅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尝试成立业主监事会,明确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3.职能部门要加强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监管。房管部门要对物业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和指导,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先进的管理模式,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公示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情况;畅通业主投诉渠道,建立健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评定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机制,对提供服务不到位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警告、曝光,实行优胜劣汰;对蒋家嘴等乡镇居民住宅区要纳入管理范围,特别是对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要实行物业管理。工信部门要加强居民住宅区私搭乱建、房屋装修的监管。政法部门要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控检查,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备必要的安防设施,健全和落实安防措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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