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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协八届四次会议7件重点提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12 20:54:19 【字体:

第一件:
案    由:关于应用互联网电商平台推广汉寿农副产品的提案
提 案 号:129号
提 案 人:李冠明  彭 跃   肖四清
承办单位:商务局
主要情况:
汉寿县位于湖南省北部的洞庭湖西滨,水域辽阔,土壤肥沃,是国家确认的重点商品粮、棉、油、鱼大县。同时,依托广袤的湿地环境,汉寿甲鱼与玉臂藕还是国家确定的地理保护标志产品,珍珠丰润亮泽远销海内外,林木加工产品科技含量高更是著名商标,等等,这些产品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汉寿的滨湖优势。虽然汉寿农副产品丰富,但在对外销售上主要还是依托传统的宣传与销售方式,宣传与消售受到很大局限。一是农产品生产户都是通过中间商来销售,销售价格往往受压制,农民利润空间受影响,影响了农户生产的积极性,不利于农产品质量持续稳步提升。如汉寿蔬菜产业全县已经形成一定规模,但在销售上受制于渠道,生产一直停留在简单粗放模式,遇到好年景,农户还能挣俩钱,遇到市场不景气,成本都很难收回,更不用说提高农产品品质。二是有些较大规模的农副产品合作社注重小集体利益,通过自我销售的方式推介产品,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条件下,很多时候产品销售也不景气。比如,县内有些甲鱼合作社通过自找网点、自建网点在一线城市销售品质优良的产品,但由于势单力薄,宣传影响范围很难扩大,销售业绩也因些受到影响。三是传统的农副产品销售没有对整个产业进行整合,不利于全县农副产品的整体升级。传统农副产品的销售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与市场的单打独斗,市场行情好,发展规模就大,市场行情一旦出现“阴雨天”,产业的发展就会停滞,不利于行业发展的整体升级。
加大全县农副产品宣传影响,扩大农副产品的销售渠道,进一步通过扩大销售业绩整合产业,提升农产品质量,推进一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改变以往单打独斗、支身发展的局面。搭载电商网络销售成为了新形势下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的最新手段,不利用它,将在社会经济社会发展中失去竞争力,越早利用,不仅富民、强企,更重要是对整个区域经济发展的最好提升。一是电商网络销售平台这个模式已经基本成熟。从阿里巴巴到个体私营店,从EMS到各大快递公司,都已形成了体系。二是从接受购买来看,当前电商零销商品的销售已经成为不可抵挡的诱惑。三是从接受电商渠道销售的愿看,增加电商销售渠道,加大本县内农副产品的销售已经成为企业主、个体私营店老板、合作社等近切愿望,而目前仅仅差的就是谁来牵头组织。
 建 议:
一、县委县政府要看重电商网络平台销售带来的不可小觑的份量,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电商网络平台进行农副产品的销售的相关程序与细节进行考察学习,对利用电商销售农产品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在社会条件还不够成熟的情况下,县政府要成为汉寿电商销售平台建设的主体,加强电商网络硬件建设,加强县乡村体系建设,真正使县内最具竞争的农产品有向外宣传的窗口与渠道。
三、在社会条件有一定基础的情况下,县委县政府要出台扶持政策,支持私营电商发展。一是政府电商管理机构要加强与电商企业的的衔接与联系,支持电商企业的发展壮大,帮助对接县乡村农副产品的培训、联系与销售。 二是加强电商企业与农产品企业的对接。由政府出面组织,加强电商企业与农产品企业相互联系,扩大企业产品对外宣传知名度与影响力。
四、支持帮助现有农产品企业建立电商销售网络,加快农副产品的对外销售。
 

第二件:
案    由:加强江东湖及其积雨区域水利设施建设,确保20万群众饮水安全
提 案 号:66号
提 案 人:唐平恒  杨立祥  刘耐尤  张集中
主办单位:水利局
会办单位:农村工作部  林业局  移民局  旅游局  卫生局
主要情况:
  江东湖原名江东市水库,座落于朱家铺镇江东村黄龙山下,于1958年10月建成蓄水,总库容1308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67.68米,是一座以灌溉为主,结合防洪、养殖、发电、旅游等综合利用的中型水利工程。2014年,县委、县政府决定建设日供水2万吨的江东湖地表水厂,管网辐射10个乡镇132个行政村,解决近20万人口安全饮水问题,工程将于2015年年底建成,这将直接导致江东湖以灌溉为主转变为供应饮用水,其主体作用将发生彻底转变,功能与位置将更显重要,必然对周边环境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1、周边山塘水库年久失修导致灌溉替代作用难发挥。江东湖功能的直接转变,这就要求周边山塘水库替代其灌溉作用。在其积雨区域内,有干渠3条长度近18公里,支渠51条近50公里,周边水库山塘上百口,由于年久失修,坍塌堵塞严重,蓄水沉淀等功能丧失,特别是在雨水密集季节,浊水直接排入江东湖,严重影响水体水质。
2.水库投肥养殖难遏止,直接影响供水水质。近几年,当地对江东湖进行发包养鱼,虽然投肥养鱼得到一定遏制,但依然存在,一旦地表水厂建设,投肥水质不利于群众饮用。
3.周边山林无序砍伐,容易造成水库周边水土流失,不利于水库周边环境建设。当地群众为增加家庭收入,对山林进行砍伐或对整片山林砍伐改造,造成水土流失,影响了水库周边环境。
4.江东湖周边小规模、低端、粗放的旅游开发,对水库水体水质影响较大,其中水上游船、岸边农家餐饮等向水库直接倾倒污油污水,对水体直接产生污染,影响安全饮水。
5.江东湖周边是朱家铺、丰家铺两镇的林场、江东、王家、白羊、黄丝、合理、龙潭等村,这里居住着近万名群众,大多属于库区移民,由于生产力低下,群众不富裕,公路建设、居住条件一直没有改善,生活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或间接排入江东湖,对江东湖的水体水质产生污染。
 建 议:
 一、出台江东湖水资源重点保护、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相关单位工作责任和工作目标,拿出治理时间表。
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农民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科学处理,为乡村开展环境整治给予必要的项目支持和援助相应的环卫设施,推进江东湖周边美丽村庄建设。
三、以项目为支撑,加大对周边移民群众扶贫攻坚建设力度,既要输血,更要造血,推进移民库区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好周边近万名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用硬件设施来保障江东湖水库不受污染。
四、除对江东湖坝体等进行维修保护外,将江东湖积雨区域内的小型水库、骨干山塘、干支渠纳入年度水利设施治理建设计划。同时,加大对投肥养鱼的监管力度,切实做到自然放养,生态放养,确保水体水质自然。
五、将周边林区列入重点生态保护范围,设立禁伐区域,进行封山育林,用活用足林业生态奖补政策,惠及周边群众,增强群众自觉保护林木意识,防止水土流失。
六、制订江东湖综合性旅游建设规划,严格准入条件,在条件不成熟时,宁可暂不开发对其进行保护,也不能对其破坏性的掠夺性的开发利用,要对现有的旅游点进行整治,减少水体污染。
七、积极向上争取农村改厕项目,对周边居住农户实施改厕工程,进行集中连片治理,尽量避免生活废水直接排入江东湖。
 
第三件:
案    由:关于规范和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的建议
提 案 号:24号
提 案 人:王芳  丁时才  黄继云
主办单位:房管局
会办单位:龙阳镇人民政府
主要情况:
随着县城的扩容提质,全县社会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已逐渐成为房地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物业管理的推进与发展,改善了广大居民的生活和环境。但在新生事物得到良性发展的同时,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也日益突出。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
1.物业公司在经营管理中违规贪利。一是物业公司将业主应该享受的公共面积违规占用扩张建设或转租给商户营业, 收取一定租金,侵害业主享受公共面积的权利。二是没有按要求完善配套设施,如:绿化覆盖率低,公用设施、设备少(如路灯),健身设施、休闲桌椅缺乏等,严重影响了小区的整体形象。
2.物业公司在服务规范上执行不严。物业管理的制度不健全,优质服务更谈不上。在日常的管理上没有严格按照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运行,,管理混乱。一是工作人员出勤不出力。有的小区仅安排人员在门卫室值勤,对小区内违章停车,私搭乱建、野蛮装修等情况不能及时制止,使得小区内安全事故频发,对和谐社会造成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二是卫生情况堪忧。由于小区收费不高,只能与所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保持一致。使得卫生打扫不及时,垃圾桶摆放不规范,更新跟不上,脏乱差现象没彻底根治。
3.物业公司在安全防控上存在漏洞。一是门禁不严,人员和车辆随意进去,特别是对非小区人员出入不登记,不问询,带来不安全因素。由于管理不到位,小区内盗窃时发,业主的财物丢失严重。二是保安措施不完善。没有按规范对每一个楼道口安装摄像头,安全防护措施跟不上,一旦发生偷盗事件,增加侦破的难度。同时,夜间缺少巡逻,防范措施不完善。
4.物业公司在费用收取上随心所欲。由于物业公司大多数以营利为目的,当小区共同部位、公共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时,一般都得不到及时维修养护。迫不得已需要维修时,随意收取费用,对收取和使用情况不公示,业主多有微辞。再者,在平时收取物业管理费时,若出现亏损情况时,不经业主委会员同意,对管理费征收标准随意上涨。
5、社区对小区的管理缺位。小区作为社区管理的重要单位,而社区在管理中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却没履行好,存在管理缺位,对小区物业的不作为没有及时出面协调,尽到自身职责。
 建 议:
1.严格审查准入。县房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公司资质的审核,认真把好关,确保具有良好经营记录的物业公司入驻小区。其次,对物业管理人员要报公安部门进行政审备案,防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物业队伍,避免给业主带来隐患。
2.组织业务培训。房管部门要定期组织物业培训,规范物业管理严格实用的行为标准,制定详细的管理标准考核细则,
3.规范服务标准。房管部门要做到监管、指导到位,当好服务者,指导者、监督者和管理者。作为服务者,主管部门要以人为本,更好地为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服务。作为指导者,主管部门要尽快完善小区管理的法规政策,出台物业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宣传力度。作为监督者和管理者,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严格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同时应加强对业主行为的正确引导,提高业主的素质,为小区和谐氛围的形成创造有利条件。
4.创优执行奖惩。各物业公司向房产部门缴纳二至三万元优质服务保证金,对各物业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奖优罚劣。对各物业公司的服务状况每一个月进行一次评审,业主参与打分。一年中连续为前8名的物业公司给予适当表扬,并授牌嘉奖,连续6月被评为倒数三名的发通报,连续一年被评为后三名的由房产部门责令物业公司退出。
5、当地人民政府要加强辖区内小区的管理,要健全网格化管理模式,推进社区对小区的管理工作,落实好完美社区建设的主体责任。
 
 
第四件:
案    由:关于农村畜禽规模养殖造成环境污染亟须整治的建议
提 案 号:70号
提 案 人:王吉文  陈仁春
承办单位:畜牧畜医水产局
主要情况:
    近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激励措施,促进畜禽规模化养殖得到迅猛发展。如毓德铺镇2014年统计,该镇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的大户有17家,年存栏蛋鸡2000羽以上的大户有15家,仅该镇花墙村张家冲组就有蛋鸡养殖大户8家,年存栏蛋鸡30000羽。农村家禽规模养殖的兴起与规模的扩大,由于在建设过程中缺少必要的环保设施,导致规模养殖带来的畜禽粪便堆积如山,有的直接排入农田之中,有的直接流入沟渠之内,使稻田烧苗,沟渠阻塞,臭气熏天,蚊蝇滋生,周边环境迅速恶化,群众矛盾突出。如毓德铺镇花墙村张家冲组8家养殖户有7家粪便污水直接排入农田、沟渠,致使农田不能耕作,排管渠道堵塞,并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周边群众多次到镇政府上访,群众矛盾突出,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
 建 议:
1.建立准入制度。所有新发展养殖户必须先向畜牧等部门申请,建立沼气池或化粪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建立栏舍。
2.对已经发展的养殖户,相关部门要督促养殖主尽快建立沼建立沼气池或化粪池,对超过整改时限不加以整改的,责令其停止养殖。
3.积极招商引资,建立有机肥加工厂,收集全县所有养殖场畜禽粪便,加工成优质有机肥,变废为宝。

第五件:
案    由:关于强制推行为一线建筑工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提案
提 案 号:112号
提 案 人:王世孝 
承办单位:人社局
主要情况:
     2014年,我县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7家、市政建设工程公司1家、建筑劳务公司11 家,在建施工工地57个,平均从业人员9000人,完成总产值24亿元。建筑行业近万人从业大军,基本上属于未进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群体。据调查,这其中,除了极少数班组长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其他绝大多数一线工人都没有缴纳,长此以往,其弊甚大。一是老无所养。一线工人是体力劳动者,当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其晚年生活难以得到保障。二是不利于建筑施工队伍发展壮大。由于用人单位与一线工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缺乏养老保障,造成队伍流动性大,有些工人刚刚从生手变成熟手,就可能跳槽到其他地方或其他行业去了,这不但对用人单位不利,同时也大大制约了整个建筑施工队伍的发展壮大。三是不利于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城镇化是伴随工业化发展,非农产业在城镇集聚、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的自然历史过程。城镇化水平持续提高,会使更多农民通过转移就业提高收入,通过转为市民享受更好的公共服务,从而使城镇消费群体不断扩大、消费结构不断升级、消费潜力不断释放,也会带来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住宅建设等巨大投资需求,这将为经济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然而,由于养老保障的缺乏,影响了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阻碍了农民工的转移就业。
 建 议:
1、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体责任,由劳动部门强制建筑劳务公司和一线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且能惠及每一名一线工人。目前,由建设单位缴纳的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为建筑工程总造价的3.5%,返还比例为80% 。这部分资金返还给建筑施工企业以后只用于给管理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而建筑劳务公司根本没有按相关法律法规为一线工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七章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十二章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鉴于此,建议劳动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督促和检查,一旦发现其在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方面有违规现象,即给予严厉处罚。


第六件:
案    由:关于规范重大疾病转诊制度的建议
提 案 号:9号
提 案 人:袁雪原  刘光新
承办单位:卫生局
主要情况:
 近年来,随着医保政策的进一步落实,群众就医条件得到改善,医疗质量得到提升。但是在执行政策过程中有一些制度细节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卫生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认真改进。比如,重大疾病技术转诊审批就带给群众就医不便,需要加以规范。据调查目前转诊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有如下弊端:
1.造成医患矛盾。为了规避基金风险,更好地保障区域利益,在患者转诊的问题上大都比较严格。有的患者因病情需要或考虑到大医院优越的诊疗条件和技术水平,要求外诊外治,而首诊医院因为基金包干使用,而且无法控制外诊外治的高额医疗费用,担心大量转诊带来基金风险而拒绝转诊,造成医患矛盾突出,群众意见很大。
2.增加老百姓负担和痛苦。县内的重大疾病技术转诊要进行一系列的检查,检查费用几百至上千不等,而县级的技术诊断在省市三甲医院只作为参考,相应的检查一样不能少,反复检查,增加了病人家庭的经济负担,病人羸弱的身体受不了。如果不履行技术转诊手续,新农合报销点比政策制定的比例低近10个百分点。
3.执行制度不规范。对于重大疾病的转症,有相当一部分病人家属可通过多种关系达成转诊的要求,不做相关的技术转诊检查,一样享受新农合省市报销的比例。因此重大疾病的技术转诊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不被群众认可,落实成问号。
 建 议:
1.制定宜转诊的重大病种目录,对目录内的病人简化转诊程序。
2.尊重患者的意愿实行灵活方便的转诊。对于不需要转诊的,可以建立远程会诊机制,利用远程会诊消除患者疑问;对于转诊的病人,建立转院公示机制,增强医患互信。
 
 

第七件:
案    由:关于加快高新区天星东路建设的提案
提 案 号:27号
提 案 人:郑晴
承办单位:高新区
主要情况:
    汉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天星路”(开元路)是2011年9月28日高新区、县规划局关于豆类产品研发园住宅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2012年元月9日浏阳河企业与县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该宗地的主出入口方向设在天星路上,给排水接口从天星路介入和排出,道路给排水管经分别为DN300和d800,雨水、污水分流后分别排入天星路雨、污水管。
    浏阳河企业在汉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征地103亩建设湖南省杂粮类产品研发产业园。此项目总投资2.5亿元左右。目前,第一期工程已完工,完成投资1亿多元,产业园的产品生产厂房、配套设施项目建设进展顺利,质检中心、仓储中心、员工宿舍楼、研发楼等一期工程建设顺利完成;购进的杂粮饮料、面、粉、油、纯净水五条国际一流水准生产线顺利投产,生产出了“神豆”和“神洲杂粮”系列杂粮饮料、面条、粉、油、纯净水等产品。
为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完善汉寿高新技术产业园服务配套功能,2012年元月,浏阳河企业在县委、县政府关心支持下,通过公开招、拍、挂获得杂粮研发产业园区内30亩商住用地的使用权。由于该宗30亩商住用地位于浏阳河企业建设杂粮类产品研发产业园内,为企业二期开发工程项目,项目定位为:专业化写字楼和生活配套用房、联体小洋房。项目预计总投资为1.5亿元。该项目建成,不仅给政府带来2000万左右各类税(费),年开辟税源200万元以上,新增县域就业岗位300多个,将进一步强化汉寿高新技术产业园招商引资硬件设施建设。
浏阳河企业曾于2011年3月30日、5月13日、2013年3月3日先后三次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专题报告,请求政府予以支持。时任县委副书记张克武于2011年4月21日在县委常委会议室主持召开了县委常委办公会议,并形成了县委常委办公会议纪要,明确指出关于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建设问题,要求“高新区将天星路建设纳入园区整体建设规划,待县政府研究后尽快动工”;2013年3月3日再次向县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时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宋云文在企业所呈报告上批示“请开发区协调国土、电力、供水等相关单位拿出方案,尽快落实”。 2014年元月24日,谭本仲书记在企业呈送的专题报告中明确批示“请杨戊、黄正清同志具体协调调度”。
    但至今为止,进出企业杂粮类产品研发产业园主干道(开元天星路)建设仍未启动,导致企业该项目对外“无路可走”,项目(二期工程)“三通一平”未完成,直接影响了企业二期工程项目建设进度。
 建 议:
请政府尽快启动天星东路建设,以解决企业在该项目基础设施、进出道路建设等问题,确保该项目顺利成功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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